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通知
陕民发〔2018〕5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以其非营利性、专业性、志愿性、自律性的特点在众多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发展过程中,个别社会团体违规收费、重复和过度收费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社会团体法人诚信自律建设和健康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定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
社会团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会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等。社会团体收入及支出应定期向全体会员公示,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应依托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二、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
收取会费的社会团体应当制定《会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费标准、收取方式、开支范围、监管办法、权利与责任等。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管理办法》,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制定或修改《会费管理办法》表决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一)会费标准应当明确,不能有浮动性。会费标准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标准。经营困难的会员单位,可向理事会书面申请适当减免会费。
(二)规范会费档次设置。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档次不能超过4个,其他类型社会团体也应尽量控制会费标准的档次。会费标准超过4个档次的行业协会商会,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会费标准修订工作,此次修订可通过召开理事会研究表决并向全体会员通报的方式进行。
(三)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要与社会团体其他收入分别记账并单独核算。
(四)应建立会费监督机制。社会团体必须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对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行为,企业或个人会员均可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经查实依法予以查处。会费年度开支计划应当通过理事会研究表决,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会费收支情况。
(五)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须向交费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会费统一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费一律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使用社会团体统一会费收据的会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六)不得重复收取会费。社会团体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要立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整改。
三、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受政府委托代行有关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须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四、规范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须依法签订合同,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社会团体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社会团体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按合同收取费用的,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五、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代开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报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规范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省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省级以下社会团体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陕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为由向参与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
七、严格规范财务和人事制度
社会团体财务应当实行独立核算,研究制定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奖惩、负责人述职考核等制度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社会团体应当按国家有关政策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标准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也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及选举产生的兼职秘书长,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社会团体的资产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中分配。
陕西省民政厅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