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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 11:22:07 信息来源: 文章作者: 阅读次数:3464次 【 字体: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民发〔2014〕35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府谷县民政局:

为全面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加快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强化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社会团体登记制度改革

(一)严格直接登记认定标准。规范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该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各地按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认定标准(见附件),制定直接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登记条件和标准。申请其他类社会团体仍执行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放宽登记管理权限。放宽异地商会登记审批权限,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可受理登记管理。大力培育发展城乡社区社会组织,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册登记;对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授权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备案管理。

(三)实行一业多会。打破行业协会商会一业一会的限制,相同相近的社会团体,可以使用字号区分,引入行业协会商会竞争机制,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

(四)取消有关登记审批项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由其自主设立、自负其责;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

二、加强社会团体规范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扩大社会监督,落实重大事项报告、换届报批等制度,指导社会团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在社会团体网站和办公场所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财务收支、外出考察、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年度检查,实施分类监管,实行按部门按类别进行年度财务轮审制度,加强对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动态监管,年度检查实行报告制度与实地核查相结合;严格规范社会团体行为,监督检查社会团体是否存在开展章程规定以外的各项活动,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等进行收费,是否存在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行为;核查社会团体的活动经费,以及取得的合法收入,是否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是否存在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或者在会员中分配的现象。

(二)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职行为。按照《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陕民发〔2014〕2号)精神,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行为。在职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行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担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任职。兼任职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任何报酬。将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的兼职情况列为年检的重点检查内容。

(三)严格落实政社脱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社会团体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政府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责权限,实现社会团体“发起自愿、人员自定、经费自筹、会务自主”。禁止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禁止社会团体的财务由行政机关管理。切实转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

(四)加快建立现代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责。明确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的职责、职权。落实民主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推行差额提名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建立会员入会和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优化组织结构,合理控制理事会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数量,原则不超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人数的1/3。规范法定代表人任职行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并在章程中载明,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求设立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

(五)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工作。按照“应建尽建”、“应建必建”的原则,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党组织。已建立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三会一课”、党员活动、党员管理监督等工作制度。把好登记和年检关口,实行社会团体党组织设立与登记注册同步审批,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与年检同步考核,社会团体党组织建设与换届、变更同步进行,形成社会组织党建与登记管理工作的合力。

(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改善执法条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完善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完善年度检查查处退出机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非法组织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增强社会团体管理服务效能

(一)提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政务公开,树立窗口意识,规范服务标准,强化岗位责任。规范社会团体登记、年检、执法工作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团体电子档案库、法人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社会团体管理办公自动化、信息数据化和管理网络化。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及省、市民政公众服务网络及社会组织信息网平台,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经验交流和服务指导。

(三)广泛开展社会团体评估工作。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要求,全面开展社会团体评估工作。建立完善社会团体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充实评估专家库,发挥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评估,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团体,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不断提高社会团体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能力建设。根据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统一协调、力量匹配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工作任务、社会组织数量,地市一级要设立独立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编配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县区一级要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可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的人员、经费、设备保障。提高登记管理队伍的素质能力,改进服务工作,提升管理效能。各地要积极推动成立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等保障类组织,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不断健全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保障体系,推动全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迈入健康发展轨道。

   附件:《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认定标准》.doc

 

 

                                陕西省民政厅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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